DoDoMa
2007-02-13, 06:54 AM
2007國際自由車環台賽-市民菁英挑戰賽
一、宗 旨:(一)為提昇我國自由車運動達成國際水準,普及運動風氣,並為加強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拓展國民外交舉辦國際自由車環台賽。
(二)並藉大型國際賽會推廣臺北市自由車公路賽運動風氣,及臺北市民正當的休閒活動,特舉辦環台系列市民菁英挑戰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體育會自由車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民國96年3月24日(星期六)上午07:30報到及檢錄,08:00至10:00比賽。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政府市府路【起終點】→松高路→松智路→松壽路,(每圈1公里)。
七、報名對象及人數:參賽選手限額150名,曾參加過全國性自由車競賽級比賽的選手或於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取得2006年積分的選手自由報名參加。
八、參加資格:
組別 年 齡 別 / 資 格
A 15~29歲,民國67-81年出生者 (1978-1992)
B 30~44歲,民國52-66年出生者 (1963-1977)
C 45歲以上,民國51年(含)以前出生者(1962-以前)
D 女子組,民國67年(含)以前出生者 (1978以前)
九、比賽項目:20公里繞圈賽(每圈1公里,共20圈)。
十、報名辦法:(一)須填妥報名表郵寄台北市104朱崙街20號506室,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收(電話報名恕不受理)、聯絡電話(02)2265-1669、0933-921039。
(二)每一位選手需繳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含水壺、補給水、TTRI品牌環台紀念車衣)寄本會,否則不予受理。
(三)報名時需附選手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非會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四)凡參加比賽之選手本會將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十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3月10日止郵戳為憑。
十二、規 則:採用國際總會(UCI)最新修定之自由車公路賽規則。
十三、獎 勵:各組錄取前六名,頒發獎金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500元/500元;第一名頒發黃衫冠軍車衣及獎牌、第二至六名頒發獎牌。
十四、器材服裝:須穿著比賽服裝、車鞋、須戴安全膠盔(不得使用皮條帽)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十五、申 訴:(一)程序 ─ 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30分鐘內,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不得當場質詢裁判,以維競賽之進行。
十六、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一、宗 旨:(一)為提昇我國自由車運動達成國際水準,普及運動風氣,並為加強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拓展國民外交舉辦國際自由車環台賽。
(二)並藉大型國際賽會推廣臺北市自由車公路賽運動風氣,及臺北市民正當的休閒活動,特舉辦環台系列市民菁英挑戰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體育會自由車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民國96年3月24日(星期六)上午07:30報到及檢錄,08:00至10:00比賽。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政府市府路【起終點】→松高路→松智路→松壽路,(每圈1公里)。
七、報名對象及人數:參賽選手限額150名,曾參加過全國性自由車競賽級比賽的選手或於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取得2006年積分的選手自由報名參加。
八、參加資格:
組別 年 齡 別 / 資 格
A 15~29歲,民國67-81年出生者 (1978-1992)
B 30~44歲,民國52-66年出生者 (1963-1977)
C 45歲以上,民國51年(含)以前出生者(1962-以前)
D 女子組,民國67年(含)以前出生者 (1978以前)
九、比賽項目:20公里繞圈賽(每圈1公里,共20圈)。
十、報名辦法:(一)須填妥報名表郵寄台北市104朱崙街20號506室,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收(電話報名恕不受理)、聯絡電話(02)2265-1669、0933-921039。
(二)每一位選手需繳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含水壺、補給水、TTRI品牌環台紀念車衣)寄本會,否則不予受理。
(三)報名時需附選手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非會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四)凡參加比賽之選手本會將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十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3月10日止郵戳為憑。
十二、規 則:採用國際總會(UCI)最新修定之自由車公路賽規則。
十三、獎 勵:各組錄取前六名,頒發獎金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500元/500元;第一名頒發黃衫冠軍車衣及獎牌、第二至六名頒發獎牌。
十四、器材服裝:須穿著比賽服裝、車鞋、須戴安全膠盔(不得使用皮條帽)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十五、申 訴:(一)程序 ─ 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30分鐘內,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不得當場質詢裁判,以維競賽之進行。
十六、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